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7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703號
原   告  劉美枝
被   告  蔡長欣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1703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號五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到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巷○○○號四樓之房屋浴室。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蔡長欣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劉美枝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門牌號碼住新北市○○區○○○路○○巷
○○○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自民國(下同
)101年5月起發現同址5樓之所有權人即被告之房屋漏水至
系爭房屋浴室多年,使原告之居住品質長期受到干擾。原告
曾屢次請求被告修繕,惟未獲被告之改善與處理。爰依民法
第767條排除侵害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將
其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房屋
修繕至不漏到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號4樓之房屋浴室。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
虞者,得請求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被告房屋漏水至原告系爭房屋浴室,不僅妨害原告
所系爭房屋所有權之行使,亦對於原告就系爭房屋所有權之
侵害之事實,業據提出建物謄本二件、系爭房屋漏水照片15
張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
,可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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