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6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鄭資華
被   告  甘正禾
兼法定代理  孫曉燕
人          (上二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6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15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2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 甘大 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
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於繼承甘大為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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