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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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詹朝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0086-NX-0000000-0│1│47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