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吳國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077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077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 蘇清炎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