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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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抗字第7號抗告人 華奕超 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等間之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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