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三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罰執字第514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三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三本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