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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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豪彬選任辯護人邵允亮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朱豪彬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就和解條件有初步共識,被告請求再開辯論,有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林記弘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