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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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債權人百年富裕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伯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敬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得對楊敬睦請求管理費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本件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係百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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