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298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楊士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7年09月0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1527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