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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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20號原告 蘇太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查本件原告未以「起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致有程式上欠缺,應予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起訴狀」載明請求本院判決事項之聲明(如為撤銷訴訟,訴之聲明應記載為原處分撤銷),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