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高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
人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然相對人繳息至95年6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
㈡相對人於94年1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1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其逾期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6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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