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3號上訴人 彭添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利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54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經以本案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被占用面積加以核定結果,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843,200元【計算式:(61㎡+59㎡+62㎡)×37,600元(公告現值)=6,84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
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