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康陳月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景章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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