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康陳月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景章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