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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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戴文禧
相 對 人 莊貴順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
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莊貴順簽發以臺東縣
池上鄉農會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103年4月30日、票面
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票號A0000000號之支票乙紙
(下稱系爭支票),向第三人 石啟正 借款100萬元(下稱系
爭借款債務),由伊擔任保證人,相對人並提供野馬牌106
型割稻機乙台(下稱系爭割稻機)為質押,由伊代為保管。
詎相對人於103年4月15日向伊佯稱需借用系爭割稻機用以
收割,事後竟未返還且避不見面。石啟正遂向伊求償,伊為
相對人代償系爭借款債務而取得系爭支票後,持票於103年
4月30日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伊已以相對人為被告提
起訴訟,經本院103年度東簡字第138號受理在案。因相對
人於詐取系爭割稻機後即避不見面,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
並請酌減擔保金數額等語,聲請裁定准予就相對人所有財產
於1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
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
6條第1項、第2項、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借款債
務借據及系爭支票影本各乙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03年度東簡字第138號卷宗查明屬實,堪認聲請人就本
件請求之原因,業已提出相當之釋明,至於聲請人所述本件
假扣押之原因,釋明則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
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
請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