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錦娥
訴訟代理人 葉永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巧子
   何奕道邱秀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360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1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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