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3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晉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晉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
嗣於民國(下同)99年6月15日假釋出監,並於100年6月24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各1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
需財物,竟漠視法令,為求一己之便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併斟酌其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