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小字第7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黃麗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六小字第7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路○段○○號3樓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