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訴訟代理人 張啟新
被 告 江玉瑜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8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6月26日上午09時08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陳怡榮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
叁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應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