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74號
原   告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明溫
原告與被告 駱和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参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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