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0號上訴人 童玉娥
台南市○○路○段7.被上訴人 黃有忠 兼 黃良川 之遺產管理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有忠兼黃良川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