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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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宜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文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四十二萬五千五百三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四千九百五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萬三千九百五十七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