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郭誠富
被   告  高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106年10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72號民事
聲請事件卷宗〈下稱補卷〉第7頁),並於000年00月
00日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臺南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詢表1份、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1份、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補卷第9頁至第
12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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