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展寧
訴訟代理人  莫元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傳霖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2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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