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展寧
訴訟代理人 莫元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傳霖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2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