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國良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速偵字第1681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
1、被告劉國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2年6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18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被告於103年5月13日易服社會勞
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95年10月、102年6月間
)酒後駕車之紀錄,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拘役30
日、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證,竟不知警惕,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業經吊銷
,且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仍貿然騎車上路,復未依規
定兩段式轉彎,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
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
、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681號
被告劉國良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劉國良前於民國95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壢交簡字第202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
確定;復於102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3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6年9月16日凌晨0時至同日上午6時
許,在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之公司內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上午6時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上午6時
50分許,途經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與鐵騎路口時,因違規未
依兩段式轉彎為警攔查,發現劉國良滿身酒氣,顯有酒後駕
車之跡象,而於同日上午6時56分許,對劉國良施以呼氣酒
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而
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國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湖鏡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警員報告各1份附卷可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記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檢察官林芳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志榮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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