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何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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