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春風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635元,應
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