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414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訴訟代理人 張舷純
被 告 陳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