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小字第3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博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美珍 、 歐原宏 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勞小字第35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