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332號
原 告 陳文魁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