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701號
原   告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忞
訴訟代理人  陳威榮
被   告  許陳梅信
被   告  陳殿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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