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沙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宗地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1909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沙簡字第56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宗地於民
國99年8月2日下午某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3段114號
騎樓之寵物服務地攤時,見告訴人3482H9909A(真實姓名年
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身穿短褲獨自一人在前開騎樓之攤
位上工作,認有機可趁,竟意圖性騷擾,乘A女背對騎樓整
理貨架上物品而不及抗拒之際,從A女後方步行通過,並以
手部觸摸A女左大腿側之隱私部位1至2秒,A女遭上述突來之
騷擾,隨即轉身,雖發覺是張宗地從其身後經過,惟心中疑
慮係雙方不小心之身體碰撞,而未質問張宗地,容任張宗地
離開現場。詎張宗地復於翌日(3日)18時56分許,再度前
往上開騎樓,趁告訴人3482H9909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B女)身穿短褲在前開攤位站立食用物品之際,從B女後方
步行通過,並以手部觸摸B女大腿後方,惟經在旁之A女目睹
全程,確認昨日遭相同方式騷擾,旋即上前攔下張宗地,並
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
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身體隱私處罪提起公訴,依照
同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A女
、B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
狀1份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純如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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