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四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丁○○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