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3號聲請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止付通知書受款人欄上載「陳淑貞(國泰人壽)」請 陳明 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究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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