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易字67號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孫于淦書記官鄭智文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志成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志成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黃志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屬夜間之99年9月20日1時30分許,侵入 賴衍丞 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中正新村51號之住處,以徒手竊取賴衍丞所有之電腦螢幕1臺、皮包1只(內有身分證及健保卡各1張),得手後,將上開電腦螢幕及皮包放置於腳踏車上,載運至上揭居所;復於同日1時40分許,再度前往賴衍丞上揭住處,以徒手竊取賴衍丞所有之竹炭沐浴乳1瓶、竹炭洗顏料1瓶、雄獅合成糊1瓶、白人牙膏1條及紙袋1只,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為賴衍丞發覺,並報警於現場逮捕。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鄭智文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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