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叁點叁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依法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五六三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惟扣案查獲之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三.三四公克,包裝重○.四二公克),純度百分之八九.六六,純質淨重二.九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八)陸字第八八一三三八二八號鑑定通知書可憑,因屬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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