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國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國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杜國瑞因傷害、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士簡字第58號及101年度審簡字第4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月、6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各罪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附表】┌──────┬────────┬────────┬────────┐│編號│1│2││├──────┼────────┼────────┼────────┤││││││罪名│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2日4時│101年1月10日14、││││28分許│15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7920號│偵字第2528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士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58號│466號│││├──┼────────┼────────┼────────┤│事實審│判決│101.03.20│101.04.3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士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判決││58號│466號│││├──┼────────┼────────┼────────┤││判決││││││確定│101.04.18│101.06.11││││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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