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陳文鏞 住臺南市○區○○里○○○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郭貞秀 住臺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之董事,該財團法人已於民國55年11月1日報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設立,並聲請法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冊第22頁第52號)。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九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一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表示意見,亦據台南市政府民政局函覆稱:本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案,經核與民法及「「台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之規定相符等語,有該局102年7月16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經核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第5條規定,係關於董事會董事人數組成之變更,係屬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核與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相符,又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捐助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