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東大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代理人 黃幸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啓德機械起重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7月30日│396,174元│ZA0000000││││程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行│││││││ 胡鵬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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