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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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