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7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0三三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吸管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㈠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三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0七一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於㈡八十九年七月間,因施用安非他命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九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㈢九十六年二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三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九九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嗣於九十六年九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七五巷十號之住處內,以吸管沾附海洛因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為警持本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住處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所用之吸管一支,乃接受調查,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發現呈嗎啡陽性反應,而知甲○○有上開施用海洛因一次之犯行。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之認定:上開事實二之部分,有被告甲○○於前述時地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發現有嗎啡陽性反應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附卷足憑(毒偵字卷第四十頁參照),且被告亦對上開事實二之部分於本院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是依前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有為前述施用海洛因一次之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
一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海洛因前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查被告有如上開事實一之㈢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被告所犯前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裁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生效後曾由本院二度裁
定送觀察勒戒,並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院卷附臺北地檢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0七一號及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號不起訴處分書參照),顯見其未因前所受觀察勒戒之處分而決心改過,及其智識程度、品行、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扣案之吸管一支(臺北地檢署九十八年度刑字第五二三號扣
押物品清單編號001),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為本件施用海洛因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審判筆錄參照),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由本院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