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2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賴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號,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且查無兩造定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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