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林有璇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雯琪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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