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林有璇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雯琪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