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代 理 人  張光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桂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
  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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