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代 理 人 張光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桂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
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