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19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依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4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