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89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昕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轉角單車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8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