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兆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兆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廖兆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廖兆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附表:受刑人廖兆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4月8日│99年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966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6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47號│100年度簡字第89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7日│100年12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6601號│100年度簡字第895號││決├────┼────────────┼────────────┤││判決確│99年10月28日│100年2月1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464號│2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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