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76號

原告 廖浚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原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證據資料。

三、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證據資料。

四、系爭房屋之損壞係被告所造成之證據資料。

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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