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15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受讓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補償金債權之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周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15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受讓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補償金債權之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