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16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王郁雯

被告 敖蔚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9時52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受讓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電信費用等債權之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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