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21號

聲請人 石瀚中

相對人 朱律暹 籍設新北市○○區○○里○○路0段0號0樓(新北市新莊戶政事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路0段0號2樓(新北市新莊戶政事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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